紫金城推出"交付样板房" 业主质疑精装修缩水
中国常州网讯(刘洋)此时的王建春看着眼前被拆除得只剩外壳的一套精装修住宅,显得有些无奈,就在此前的2011年1月18日,王建春协同妻子陆静玉买下了位于武进区武宜北路的一套精装修房源,正当交付在即,王建春却突然收到售楼处通知,即此次交付的精装修住宅将以“交付标准样板房”为参照,王建春随即前往售楼处看这套“交付样板房”,而接下来的事情让王建春有些发懵,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业主:相差很大,很多装修东西都改了。
事情要追溯到2010年初。“我就是被宣传打动才购买了房子。”王建春告诉记者,2010年初,他购买了位于武进区的“紫金城”房源,而广告中的那些“高端品质、星级服务、钻石配套”以及“高端精装修豪宅配套”等字眼,更是让本就有买房意图的王建春有些按捺不住。
2010年11月28日,“紫金城”一期装修样板房开幕,为了确认此次的样板间是否和宣传中匹配,王建春便和其他业主们在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参观了这套样板房,“房子真的很好,装修得非常有档次”,王建春说,为了彻底消除自己的购房疑虑,当时一同参观的购房者们都再三向售楼处工作人员确认,是否交付的时候会和现在看到的一样,“他们向我们承诺一定会是一样的。”随后,王建春便全款购下了一套183.83平米的房源,并一次性交清了百万元的房款。
“这两年房地产市场动荡,我还挺不放心的,又去看了一次房子”,王建春说,在购房后不久,自己突然发现“紫金城”的开发商在推出1、2号楼房为精装修房后,随后的房子都已经改为毛坯房进行销售,“售价才是我们购房时的一半,而且当时售楼处一再表示小区都是精装修房子,所有的广告中也是这么宣传的。”而当王建春提出想再看一看当初的样板房时,售楼处表示,当时的样板房已经拆除,这次交付的新房都会根据才建好的“交付样板房”标准进行。
“相差很大,很多装修东西都改了,按照毛坯房售价来算,等于是我们花了100多万用在装修上了,而现在这样的装修根本不值这个价!”2011年11月14日,王建春便协同一同买下“紫金城”精装修房源的业主们,向常州紫金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了一份《解除购房合同函》。
不久后,王建春便收到了来自紫金房地产公司的回函,回函中开发商表示,对于开发商在宣传时所作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资料、样板房景观以及样板房等均为邀约邀请所用,“后来我才发现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有一条‘样板房及样板区不作为出卖方的交付标准或者条件’的条款,当时我就觉得是上当了,因为他们卖房子时是一再强调就是按照交付标准来的。”王建春说道。无奈之下,王建春便在2012年初,将常州紫金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开发商:合同中装修方面有详细规定
5月25日下午,记者和包括王建春在内的5位业主前往位于武进区武宜北路的“紫金城”售楼处现场。在记者要求之下,工作人员带领记者参观了当初还未全部拆除的首套样板房,在比较两套样板房后记者发现,首套样板房客厅的圆吊顶变成了现在的方形吊顶;电视背景墙和沙发背景由原来的石材沿边变成了木材沿边;主卧由软包背景墙变成了墙纸背景;橱柜由全实木材料变成了实木复合材料……在场的销售经理鞠莹告诉记者,由于负责销售的精装修房子的销售负责人徐兮目前出差在外,所以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我们会在下周一给你们回复,麻烦等两天。”鞠莹说道。
两天后,常州市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紫金房地产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徐兮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告诉记者,创业紫金城楼盘在2010年底开盘,目前的164套房屋已经销售了133套。就记者询问的为何毛坯房的售价只为当时精装房售价一半的问题,徐兮表示,“当时一期1、2号楼,精装房的平均价格在13300、13400左右,后续随着政府一系列调控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调整,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公司就进行较大幅度的促销。”
而就开发商为何在一年之内先后推出两套样板房的问题,徐兮说,“第一套是样板展示间,我们是大户型,层高面宽,户型结构跟普通的住宅有很大的区别。我们是希望通过这套样板房展示层高、功能结构布局的合理性。而第二套样板房,其实是交付的标准展示间。这套样板房可以跟合同来比对,整个合同中对样板房的装饰建材、设施、设备已经做了一个详细的规定。”徐兮说,其实当初做第二套样板房是为了让业主们有个参考,提出意见,如果意见合理都可以改。另外,徐兮告诉记者,目前在武进人民法院的调节下,开发商承诺会延续使用合同中约定的首选品牌,徐兮说:“业主更不用担心装修质量,交付房的风格和效果会和原先约定的基本一致。”消协:购房要签订“补充协议”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协针对购买精装房发布了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消费者们购买精装房别忘了签订补充协议。”常州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巍说道。
“当初也是看了宣传,更是不知道补充协议这回事。”王建春说,自己事后在仔细翻看购房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很多语句都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尤其是在样板间的描述上,自己在购房时也没有弄清楚开发商具体要表达的意思。对此,王秘书长表示,除了注意签订补充协议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精装房的施工质量。由于精装修房屋装修过程消费者不可能自始至终进行监督,所以很多业主会对工程质量心中无数,这时可以利用购房合同来弥补其中的缺陷。首先,在合同里明确工程适用的施工规范,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其次,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建设部有适用于全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再次,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开发商最后出具合法监理公司的报告。
2、住宅内的各类建材及设备。精装修房屋工程使用的各种主要材料在补充协议中应该准确无误地表明,不要有任何遗漏,特别是材料的品牌、型号等。在协议中要全面约定精装修所用的材料、品牌、型号、规格、等级、颜色等等,尽量避免使用“优质”、“高档”、 “相当于”、“不低于”等含糊字眼。如果有可能出现项目变更,在协议中同样要进行明确约定。消费者千万不要图省事就在补充协议中就简单地签上“精装修标准与样板间一样”的条款,这样会出现如果样板间拆除后消费者无法取证的问题。
3、竣工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目前国家颁布了“十种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以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这些标准以及规范是强制执行的行业法规,所以必须在协议中有所体现。首先是开发商购买的材料必须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不能超标;其次是工程竣工以后开发商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请权威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精装房的保修。住宅装修的保修十分必要,甚至可以说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国家已经把住宅的装修保修期规定为两年,所以在协议中要特别标注。由于一些工程项目一次完成后质量不到位,或者很多工程项目是需要“时效”的,因此一些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不一定能够检查出来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必须通过使用才能发现。
“如果消费者在收房时发现有不达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巍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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