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查处“霸王条款”典型案件 买房装修物业齐上榜
●开发商更改房屋结构不能索赔,被罚2.7万元
经查,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对出卖人所进行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调整的情况,买受人不提出赔偿、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等任何要求。”
该合同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济南市工商局历下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超协议3天不提车就没收定金,被罚5000元
经查,济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自制的《销售合约书》中规定:“购方提车前需将本约定之车款交清后凭提车单提车。如买方超过协议交车期间三天时,经卖方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卖方没收全额订金;如卖方未能于议定交车期间交车时,由卖方无息退还所收订金。”
该条款中买方违约,卖方没收订金,是对买方违约做出的惩罚性规定;卖方违约只退还订金,没有体现出对违约方的惩罚。济宁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物业违约可以不缴违约金,被罚5000元
经查,德州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甲方(物业公司)违反协议,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费用。乙方违反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
物业公司只规定业主逾期交费应支付的违约金,而不规定自身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乐陵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装修漏水了却不负责赔偿,被罚5000元
经查,济南某装饰有限公司在其印制的《装饰施工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如不按时参加检查验收,乙方(装饰公司)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
该行为将消费者享有的验收权利排除在外,同时将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若违约留学中介费不退,被罚2000元
经查,山东某信息传播有限公司在与学生盖某、吴某签订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中规定:“如乙方(消费者)单方提出终止协议,或者因乙方不按时提交申请材料,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及其他乙方原因而无法继续执行本协议,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付费用(学费除外)概不退还。”
该行为对当事人单方终止协议只是退还全部中介服务费,回避了应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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